、創(chuàng)立大會等除了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重大事項以外的事務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被稱為“控股股東”
,在創(chuàng)始人無法成為絕對控股股東實現對公司的絕對控股的情況下,持股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控股股東”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話語權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九十 條、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安全控制權34%,擁有公司法賦予的七項權利,也稱之為安全線,具有一票否決權。
該股權比例的意義在于阻止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形成絕對控股
,即針對他人取得公司絕對控股權的防御性股權比例
。如果該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該重大事項就無法獲得通過
。如此之下
,持有大于等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便控制了生命線,具有“一票否決權”的性質
,持有34%股權比例,可以控制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三條
四、要約收購線30%
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
,繼續(xù)進行收購的
,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
五、重大同業(yè)競爭警示線20%
20%以上股權關系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因而持有該比例股份的股東如其控制的其它公司與該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相同或近似
,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及關聯交易的情形,公司負有強制披露義務
。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六、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具有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而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還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和臨時董事會的重要性在于經由會議這個平臺
,參與人可以依法傳達信息
、平等對話、對新提案進行表決
,從而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現有的重大事項的布局
,對公司發(fā)展起到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
七、股權變動警示線5%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較大變化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掛牌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
、凍結、司法拍賣
、托管
、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所持股份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投資者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告知公司
,并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九條
八、臨時提案權3%
【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議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九、代位訴訟權1%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具有代位訴訟權
,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權利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驹谟邢挢熑喂局
,所有股東均有權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權利的人提起訴訟
,即使該股東的股權比例小于1%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結語:上述持股比例也僅是企業(yè)股權設計中的冰山一角,為了充分保障各股東權利,公司應當通過股權設計把握好公司內部股東權利平衡
,必要時可聘請專業(yè)律師團隊優(yōu)化公司股權架構
,防控風險。